代替赌博人员代充赌资,1名网赌代理被判2年8个月!
近日,博望区法院审结该起开设赌场案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被告人李某在上网时接触某网络赌博平台,并得知该网络赌博平台实际控制人,为逃避打击,在国内招募了多人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。
为谋取利益,李某于2022年2月,带齐电脑、手机、银行卡等工具,前往云南某地,购买了上述平台的代理充值线路,为其担任充值代理。
短短4个月的时间,为该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数额共计8461192元,李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赌博网站,仍担任代理,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,与上游开设赌场人员成立共同犯罪,构成开设赌场罪。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、认罪态度等事实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